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发布时间: 2010/3/26 14:05:00 访问次数: 126142
 

 

京教财〔200735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中等专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劳〔200785号)精神,加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9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

 二 〇 〇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劳〔200785号),加强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财政隶属关系属于市、区两级财政,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公办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以及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国家助学金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具有本市户籍(或纳入北京市中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录取的铁路、艺术和体育类外地生源)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用于资助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和孤儿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800元,用于资助农村户籍及就读农林类专业的学生;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500元,用于资助未享受一、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其他学生。

各等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享受。学生享受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年份不得超过其学制所规定的年限。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

第五条 享受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资格认定所需材料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证明;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和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农村户籍学生需提供相关户籍证明。

第六条 市教委根据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和在校生实际情况,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下年度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按规定报送财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七条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并在暑期放假前向在校生宣传资助政策、发放相应材料。学生在新学年报到注册时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中等专业学校填写《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区县教委和市劳动保障局分别负责审核、汇总所属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汇总表》应于每年920日前报至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该中心负责将全市受助学生汇总表及审核意见报市教委审定。

市教委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及审定后的受助学生人数和所需资金数额拨付资助经费。

  学校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经费下达后,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备案,并上报至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汇总情况抄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民政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本市社会救助信息平台进行统计。

  第十条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各中等职业学校也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上述方面支出,重点用于享受三等助学金和二等助学金学生中的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区县、各学校应加强对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区县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通知》(京教财〔2006〕)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附件1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家助金申
学校名称: 

学生

 

性别

 

出生

 

民族

 

姓名

年月

专业

 

年级

 

入学

 

班级

时间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

工作或学习单位

关系

 

 

 

 

 

 

 

 

 

 

 

 

 

 

 

 

 

 

 

 

家庭经济状况

户籍性质

□农村

主要

 

□城市

收入来源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家庭居住地址

 

邮编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

 

是否低保

 

年人均收入

 

年收入

申请助学金的主要理由

(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班级审核意见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班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民政部门意见

 

 

 

 

 

学校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

 

 

 

 

 

 

 

 

 

 

 

 

 

 

 

 

 

 

 

 

 

 

 

 

 

 

 

 

 

 

 

 

 

 

 

 年 月 日(公章)

      负责人:   公章

 

附件2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

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政府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财政隶属关系属于市、区两级财政,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公办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以及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国家助学金办法另行规定,暂不实行本办法。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具有本市户籍(或纳入北京市中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录取的铁路、艺术和体育类外地生源)的在校学生。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用于资助城乡低保家庭、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和孤儿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800元,用于资助农村户籍及就读农林类专业的学生;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500元,用于资助不享受一、二等助学金的其他学生。各等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享受。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填写《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②学生在新学年报到时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④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⑥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附件3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家助金受助汇总

       学校名称

 

(签章)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户籍性质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是否低保

资助金额

银行卡号码

年级

学生生源地

是否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

备注

东部

中部

西部

  合计

--

--

--

--

--

--

--

 

--

--

 

 

 

 

 

   ×××

 

 

 

 

 

 

 

 

 

 

 

 

 

 

 

   ×××

 

 

 

 

 

 

 

 

 

 

 

 

 

 

 

 

 

 

 

 

 

 

 

 

 

 

 

 

 

 

 

 

 

 

 

 

 

 

 

 

 

 

 

 

 

 

 

 

 

 

 

 

 

 

 

 

 

 

 

 

 

 

 

 

 

 

 

 

 

 

 

 

 

 

 

 

 

 

 

 

 

 

 

 

 

 

 

 

 

 

 

 

 

 

 

 

 

 

 

 

 

 

 

 

 

 

 

 

 

 

 

 

 

 

 

 

 

 

 

 

 

 

 

 

 

 

 

 

 

 

 

 

 

 

 

 

 

 

 

 

 

 

 

 

 

 

 

 

 

 

 

 

 

 

 

 

 

 

 

备  注:1.“学生生源地”和“是否人口在10万人以下民族”以“1”来填写,以便合计;

 

      2.“户籍所在地”指申请人户口所在的本市区县、街道。

 

 

 

 

 

 

 

      3.本表按年级分别填报。





附件4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家助统计

填表单位

 

(签章)

填表日期:            

地区及学校

在校生   人数

受助学生数(人)

资助

生源地人数(人)

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学生数(人)

备 注

合计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四年级

五年级

金额

东部

中部

西部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万元)

农村

农村

农村

农村

农村

 

总计

 

 

 

 

 

 

 

 

 

 

 

 

 

 

 

 

 

 

一、中等专业学校合计

 

 

 

 

 

 

 

 

 

 

 

 

 

 

 

 

 

 

××学校

 

 

 

 

 

 

 

 

 

 

 

 

 

 

 

 

 

 

……

 

 

 

 

 

 

 

 

 

 

 

 

 

 

 

 

 

 

二、职业高中合计

 

 

 

 

 

 

 

 

 

 

 

 

 

 

 

 

 

 

1、 区教委小计

 

 

 

 

 

 

 

 

 

 

 

 

 

 

 

 

 

 

××学校

 

 

 

 

 

 

 

 

 

 

 

 

 

 

 

 

 

 

……

 

 

 

 

 

 

 

 

 

 

 

 

 

 

 

 

 

 

2. 区教委小计

 

 

 

 

 

 

 

 

 

 

 

 

 

 

 

 

 

 

××学校

 

 

 

 

 

 

 

 

 

 

 

 

 

 

 

 

 

 

……

 

 

 

 

 

 

 

 

 

 

 

 

 

 

 

 

 

 

三、技工学校合计

 

 

 

 

 

 

 

 

 

 

 

 

 

 

 

 

 

 

××学校

 

 

 

 

 

 

 

 

 

 

 

 

 

 

 

 

 

 

四、高职中专部合计

 

 

 

 

 

 

 

 

 

 

 

 

 

 

 

 

 

 

××学校中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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